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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近日在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,一些常委委員提出,應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的證據制度。
  史蓮喜委員建議增加規定: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,都有義務出庭作證;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;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,經人民法院許可,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以其他方式作證。
  “這是借鑒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,增加證人作證的內容。”史蓮喜委員說。
  草案規定,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,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。
  白志健委員說,這一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,有利於限制行政機關非法取證行為。但對於行政法律關係中處在弱勢地位的行政相對人而言,則有失寬容。由於行政機關享有行政管理權,在證據的保存、舉證能力方面明顯處於優勢地位,在訴訟中有選擇地舉證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比較容易,而行政相對人在法庭質證中要對相關證據進行反駁,證明行政行為的違法極為困難。因此,現實中一些行政相對人採用了偷拍、偷錄等手段取得證據,此類取證方式並無法律依據,但有可能反映了事實,如果一律以非法證據為由予以排除,不利於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保護。行政機關以偷拍、偷錄、暴力取證方式取得的證據,必然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,但行政相對人以偷拍、偷錄等方式取得的證據,卻未必侵犯行政機關的合法權益,因為行政機關有政務公開的義務。
  所以,白志健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:非法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手段取得的證據,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。
  (原標題:修改完善行政訴訟證據制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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