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本報記者孟偉陽
  □本報通訊員黃丹
  上海市民劉春泉是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的持卡人。工商銀行“95588”平臺頻繁向劉春泉發送手機商業短信,劉春泉幾次申請退訂短信服務一直未成功。今年7月,劉春泉以工行上海分行侵害個人信息受保護權利為由,將其告上法庭。
  今日,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宣判,判決被告工行上海分行停止發送商業短信,進行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公證費1000元。
  2011年6月,劉春泉辦理了一張工商銀行的牡丹暢通卡。之後,劉春泉的手機不斷收到工行“95588”平臺發送的商業性短信。
  劉春泉曾三次向工行的“95588”發送短信,要求停止發送。工行回覆,要求劉春泉撥打服務熱線或者前往營業網點進行反映。
  2014年7月,劉春泉將工行上海分行訴至浦東區法院,要求其停止發送商業信息,賠禮道歉;賠償原告公證費1000元,律師費1萬元,損失5萬元。在收到劉春泉訴狀之後,銀行立即停止向劉春泉發送商業信息。
 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原、被告雖在《牡丹暢通卡領用合約》中約定被告可向持卡人發送與牡丹信用卡有關的信息,對於該條款中“與牡丹信用卡有關的信息”存在兩種解釋:可狹義的理解為只包括身份確認、餘額變動等金融信息,也可廣義地理解為包括所有涉及信用卡的信息;該條款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,根據法律規定,在格式條款具有兩種以上理解時,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,因此《領用合約》並未賦予被告向持卡客戶發送商業性信息的權利。
  法院同時認為,手機號碼作為個人信息應屬於一般人格權的保護範圍,對其應當合理使用;未經持卡人明示同意或者請求,被告不得利用其所掌握的手機號碼向持卡人發送商業性短信息。本案中,原告並未明確表示願意接受商業性短信息,在接收後原告亦已明確表示拒絕,被告應當在原告提出異議後立即停止向其發送;被告超出合理限度利用其掌握的原告手機號碼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,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個人信息受保護的權利,應承擔侵犯一般人格權的法律責任。
  本報上海12月25日電
  (原標題:工行“95588”頻發商業短信被判侵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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